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岩土工程協會」,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英文簡稱為MAGE。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推廣岩土工程技術、促進澳門岩土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並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2樓C。
第四條——會員
4.1 凡具有岩土工程相關專業學歷、經歷或從事岩土工程相關行業,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4.2 加入本會須向理事會遞交入會申請表,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4.3 會員有下列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權、參選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公開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4.4 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4.5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確認將喪失會員資格:
a)不具有本條4.1所述資格者。
b)以書面要求退會者。
c)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第五條——組織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可因應會務的需要設立功能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6.2 本會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6.3 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6.4 會員大會最少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得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但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當延會後出席會員人數仍不足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須另行擇期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若出席會員人數若仍不足,則延會後之出席人數不受此限。
6.5 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6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等組織成員。
b)討論及表決會員大會提案、會章修改、臨時動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結算與工作計劃。
c)討論及表決監事會監察報告。
d)彈劾及罷免不適任的組織成員。
第七條——職權的產生及交接
7.1 本會組織成員須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並經公開宣誓就職,方得執行本章程規定之職權。
7.2 新舊兩任組織成員的職權及會務交接,訂於每年的一月十五日,改選會員大會必須在該屆任期屆滿前十天完成。
第八條——會長及副會長
8.1 會長及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
8.2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8.3 會長於會員大會期間為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理、監事會綜理會務。
8.4 當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8.5 會長得任命秘書長一名,以協助處理會務。
8.6 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有義務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9.1 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新當選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財務及理事會秘書由理事長各指派一名理事兼任。
9.2 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與理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
9.3 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議推派副理事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9.4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9.5 理事會的職責:
a)處理會務。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d)擬定年度財務預算、結算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e)擬定本會規章,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f)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g)得要求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
10.1 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新當選監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監事會秘書由監事長指派一名監事兼任。
10.2 監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任期與監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
10.3 當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會秘書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10.4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10.5 監事會的職責:
a)對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結算與會計帳目進行審查及提出審查意見。
b)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資產進行清算。
d)對理事會工作提出監察報告。
第十一條——名譽職位
透過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岩土工程發展有成就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名譽職位,以協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會務經費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員年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均為會務經費。
第十三條——彈劾及罷免
彈劾及罷免組織成員,須經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以上的連署提案,並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第十四條——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為之,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票通過方得進行解散程序,解散程序一經進行,便不得中止,直至完成一切法定程序為止。
第十五條——名譽職位
透過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岩土工程發展有成就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名譽職位,以協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章程修改及釋疑
16.1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出席者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施行,修改章程則以出席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施行。
16.2 本章程如有疑義,由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解釋。
16.3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會員大會修訂之。